审计局关于乡村振兴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4月28日,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市本级及张店区、淄川区、高新区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乡村振兴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审计调查了生态振兴、产业振兴、数字农业农村中心城市建设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4个方面政策措施落实和相关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重要事项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审计工作得到市农业农村局、张店区农业农村局、淄川区农业农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张店区农业局”“淄川区农业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中心”)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XX年至20XX年,市本级及张店区、淄川区、高新区共投入乡村生态振兴、乡村产业振兴、数字农业农村中心城市建设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4个方面资金29740.16万元,其中:化肥减量增效、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5个方面生态振兴资金617.55万;高效特色农业、现代农业产业园等7个方面产业振兴资金5570.59万元;数字农业农村中心城市建设资金4476.87万元;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方面资金
19075.15万元。此次审计调查重点抽查财政资金12395.09万元,涉及66个项目;共抽查30个单位(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21个乡镇、125个村,入户调查141户农户。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从审计调查情况看,市本级及3个区县较好贯彻国家、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统筹开展各项工作,推进乡村振兴各项任务落实。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及乡村产业振兴、生态振兴等方面实施方案,加强工作调度,定期召开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调度会,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二)落实工作实绩考核。建立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常态化考核机制,将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纳入区县直属机关部门及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有序推进数字农业农村中心城市建设。市农业局作为市数字农业农村中心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所在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市财政局、发改委、山东农担淄博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数字农业农村中心城市十项带动工程,落实十项支持政策,指导区县开展29个重大项目建设。
(四)注重工作总结规划。每年区县农业农村局向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专项报告本区域内开展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当年乡村振兴有关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梳理分析存在的矛盾问题,提出整改对策,并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规划部署。此次审计调查发现市本级及张店区、淄川区、高新区在乡村产业振兴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中还存在化肥减量增效工作开展不到位、部分项目进展缓慢、智慧大脑平台部分功能未实现等问题,需进一步改进。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乡村生态振兴方面
1.化肥减量增效情况。
(1)化肥减量增效工作开展不到位。
一是农户施肥调查监测工作不规范。张店区农户施肥情况调查内容缺少收获日期、生长期内灌水总量、生长期内灌水次数、农作物产量水平等必要内容,存在调查对象不是测土配方采样点所属村组人员和地块所属农户的情况。不符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2011年修订版)》“7田间基本情况调查7.1调查内容……同时开展农户施肥情况调查,填写农户施肥情况调查表,……调查对象是采样点所属村组人员和地块所属农户”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张店区农业局今后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农户施肥调查监测工作。二是田间实验工作开展不到位。张店区、高新区田间调查监测未填写测土配方施肥地块基本情况调查表;淄川区农业局在开展20XX年、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时,委托淄川众林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淄川山川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淄川中玺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及淄博乡裕家庭农场开展小麦、玉米等田间实验,上述第三方无开展实验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实验经验,区农业局专业技术员仅在施肥开始阶段予以业务指导,未对实验全周期予以追踪检查和督导,实验效果难以保障。不符合《关于印发淄博市20XX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农事字﹝20XX﹞9号)、《关于印发淄博市2021年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农办字﹝2021﹞53号)中关于实施方案内容的要求以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2011年修订版)》“7田间基本情况调查7.1调查内容在土壤取样的同时,调查田间基本情况,填写测土配方施肥采样地块基本情况调查表”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张店区农业局、淄川区农业局和高新区农业农村中心今后应严格按相关要求,抓好田间实验工作。三是深化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工作不到位。20XX年,高新区未制定发布主要作物基肥配方,未形成施肥技术明白纸,张贴到村,发放到村委和肥料经销网点。不符合《关于印发<淄博市20XX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农办字〔20XX〕86号)“三、重大任务(四)深化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一是制定发布配方。以区县为单位分析整理最新的土壤测试、田间实验等基础数据,制定发布主要作物基肥配方,引导企业按方生产、农民按需选购。……四是印发技术资料,以作物为主线,针对不同土壤养分状况和目标产量,集成施肥配方、肥料品种以及施肥时期、方法、用量等技术,形成施肥技术明白纸,张贴到村,发放到村委和肥料经销网点,普通农户就近自由索取”的规定。审计期间,高新区制定下发《关于发布高新区小麦施肥配方及施肥建议的通知》和《关于发布高新区玉米施肥配方及施肥建议的通知》,此次审计不再处理。
(2)测土配方施肥采样选点不符合要求13处。
数据分析发现,一是张店区20XX年测土配方选点1处,位于房镇镇院上村,该采样点设置在路边。二是淄川区20XX年测土配方12处选点位置设置在林地、公路用地,无法准确反映区域内测土配方施肥效果。
不符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2011年修订版)》“4肥料效应田间试验4.1.3试验实施4.1.3.1试验地选择试验地应选择平坦、整齐、肥力均匀,具有代表性的不同肥力水平的地块;……试验地应避开道路、堆肥场所及院、林遮荫阳光不充足等特殊地块”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张店区农业局、淄川区农业局今后应按要求采样选点。
(3)调查施肥状况对象选择不符合要求。
一是淄川区20XX年调查施肥状况时选取调查农户268户,其中:普通种植户164户,种植大户69家,专业合作社16家,家庭农场19家。普通种植户占比61.19%,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占比38.81%。二是高新区调查施肥状况时选取调查农户50户,其中:普通种植户23户,种植大户17家,专业合作社4家,家庭农场6家。普通种植户占比46%,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占比54%。不符合《关于印发<淄博市20XX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农办字﹝20XX﹞86号)“三、重点任务(二)调查施肥状况。……每区县调查各类种植主体140-150户,其中普通种植户占比20%-40%,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占比60%-80%”的规定。依据此规定,淄川区农业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中心在今后的项目中应合理选择施肥状况调查对象。
(4)化肥减量增效部分内容未完成。
一是淄川区未编制2021年科学施肥技术工作方案,未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重点活动和组织方式,未开展科学施肥技术培训。二是高新区未按要求开展田间实验工作。
高新区农业农村中心20XX年及2021年将化肥减量增效项目资金9.2万元全部用于取土化验,未开展田间实验工作。
未制定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20XX年至20XX年未开展宣传培训。不符合《关于印发淄博市20XX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农事字﹝20XX﹞9号)《关于印发淄博市2021年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农办字﹝2021﹞53号)以及《关于印发<淄博市20XX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农办字﹝20XX﹞86号)中化肥减量增效目标任务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淄川区农业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中心应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要求,科学编制方案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2.农用地土壤保护及修复情况。
(1)未建立拟开垦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协调机制。
截至审计日,张店区、淄川区、高新区未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参与的拟开垦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协调机制。不符合《关于做好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分类管理的通知》(鲁农科教字〔20XX〕39号):“三、建立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建立拟开垦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问题”的规定。审计指出问题后,高新区农业农村中心、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制定印发《关于做好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分类管理的通知》(淄高新农发〔2023〕35号),建立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此次审计不再处理。张店区农业局、淄川区农业局应依据上述规定牵头建立各自区域内调查工作协调机制。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方案论证时间晚于项目实施时间,论证不能有效指导项目开展。
淄川区农业局2021年8月与山东大学签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合同,当月编制完成工作实施方案,但直至2021年11月项目完成后才对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20XX年6月与山东大学签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合同,并于20XX年8月编制完成工作实施方案,11月开展专家论证,项目部分内容实际已在论证前实施,论证不能有效指导项目开展。淄川区农业局在今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时间节点和步骤逐步开展工作。
3.秸秆综合利用情况。未督促各镇(街道)制定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补贴政策。截至审计日,张店区农业局未督促各镇(街道)制定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补贴政策。不符合《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三秋生产工作的通知》“二、……(七)完善相关奖补政策。……镇(街道)也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张店区农业局今后应督导各镇(街道)制定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补贴政策。
4.农膜污染治理方面。
(1)制度机制建立不完善。
一是未建立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截至审计日,张店区、高新区均未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未能细化任务、压实责任。二是未建立农膜残留监测制度。截至审计日,张店区农业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中心均未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不符合《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XX年第4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及第二十一条“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张店区农业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中心应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和农膜残留监测制度。
(2)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未督促建立农用薄膜使用销售等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
一是张店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未督促农用薄膜生产者健全农业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张店区、淄川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未督促农用薄膜销售者健全销售台账,销售台账中存在名称、规格、生产者等部分项目缺失。二是张店区农业局、淄川区农业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中心未督促农用薄膜使用者建立使用记录。不符合《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XX年第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以及第十一条“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应督促农用薄膜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农用薄膜销售者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并做好相关内容记录;张店区农业局、淄川区农业局和高新区农业农村中心应督促农用薄膜使用者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不到位。一是淄川区共有52家规模养殖场,数据分析发现,1家规模养殖场未按照要求进行环评登记表备案。二是高新区共有25家规模养殖场,审计分析发现,2家规模养殖场未按照要求制作环评报告书。不符合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鲁牧畜字〔2021〕1号)
“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二)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审批……”的规定。淄川区程程养殖场因位置位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区域,依据有关规定,淄川区相关部门已责令养殖场关停,故无需再办理环评手续。依据上述规定,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应督促2家规模养殖企业按规定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程序,并在今后的项目中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备案。
(二)乡村产业振兴方面
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未建立名录库及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淄川区农业局未编制20XX年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未建立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而是在20XX年8月向各镇政府下达了《关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通知》,通知中将本该由区农业局承担的编制实施方案、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等工作安排给各乡镇实施。
不符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农经字〔20XX〕6号)“一、项目准备阶段……4.完善和用好服务组织名录库服务组织自主申报,项目县将服务经验足、服务能力强、群众口碑好